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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5971  號總統令:修正「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公布第 20 條條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本條文依規定已於公告第三日(98年1月25日)生效實施!




2、因此,您只要是在勞保加保期間懷孕,並在今年一月二十五號以後生產者,將可請領一個月的生育給付,而且新規定不限定「非自願離職退保」,包括資遣及自願離職的懷孕婦女都可適用。


 


重點是:只要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並符合參加勞保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參加勞保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等兩種情形之一者,在保險效力停止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都可以申請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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